谓以某种名义开出某种证件。
谓以某种名义开出某种证件。
引清•陈康祺 《郎潜纪闻》卷二:“乾隆 元年,经侍郎 励宗万 奏请,嗣后学习期满人员,令该堂官出具考语,分三等引见。”
蒯世勋 《上海英美租界在太平天国时代》:“三国代表并未将原意致达,仅交出中立宣言一件,并由 威妥玛 传语,令其亦出具文告。”
《十月》1984年第1期:“学校那方面没有问题,保证会出具在校的证明。”
出具,动词,开出、写出(证明、证件等)。一般来说出具是了解案件情况或者负有出证义务的单位及个人司法机关提供证据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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